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6-10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4〕43号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
本次“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
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
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电信业服务“
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按照
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7月申报期起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
五、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六、关于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电信企业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6-1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简称“
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为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
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 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为保证宁波市电信业试点纳税人顺利实施“
营改增”,有必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营改增”政策性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把握
公告共涉及“
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和涉税业务事项等八方面内容:
(一)明确本次“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本次“
营改增”电信业的具体范围包括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具体细目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明确电信业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明确“
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要按照
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发票, 2014年7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
(五)明确“
营改增”的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六)明确试点纳税人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七)明确发票使用管理,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电信企业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八)明确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4〕4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4-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称
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3〕106 号
)的规定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
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
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
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
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公益机构名称
特服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红十字会
1069999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会
1069999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66088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69995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9999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69996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扶贫基金会
1069999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扶贫基金会
1069999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069998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69999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69999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69999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069999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0699998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069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