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3-05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我局对本级制定的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方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自治区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9〕68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中首次购领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领购簿》核发的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