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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珠府〔2015〕7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函〔2017〕38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珠府〔2023〕9号规定, 全文废止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要求,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提升创业能力

  (一)加强创业培训。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有创业意愿人员”),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个等级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400元、取得SYB或IYB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1000元。鼓励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开展创业实训。建立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实训(见习)服务的,按服务人数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的,每成功创业一人按1500元标准给予奖补。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推进创业教育。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举办1-2期创业领导能力培训班和创业企业骨干人才培训班,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业务骨干。(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鼓励创业

  (四)提供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给予2500元的创业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提供租金补贴。入驻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经营场地租赁面积、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六)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遴选10个左右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评选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团市委配合)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七)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已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同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工商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从创业失败次月起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失败人员已实现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终止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提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提供人才租房补贴。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被招用人才最长2年的租房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给予1000元/月;具有硕士学位的,给予600元/月;属于我市紧缺高技能人才的,给予300元/月。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

  四、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创业

  (十)搭建面向全球开放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与我市快捷对接,对有意向来本市发展的高质量创业项目,实行项目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落地后,再行兑现相应的优惠政策,力争有更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一)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创新创业项目通过评审的,给予项目经费补贴及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同等享受该项资金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扩大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辐射面。支持各区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并出台本区引进留学人员相配套的创业优惠政策,建立高效的创业园运行管理机制。将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覆盖到各区,确保各区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十三)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从事种养业人员,因经营资金不足,向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给予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个人享受贴息的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性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有偿担保的,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据实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担保费用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每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十四)加强创业项目与投资机构对接。积极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促进创业者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的融资难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团市委配合)

  (十五)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六、推进创业孵化培育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区、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孵化基地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结合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程,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省、市合作共建,建设一个总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容纳创业项目200个左右、直接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集融资服务、展厅展会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与品牌推广、创业公共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产品库、创业资讯查询服务为一体的省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并力争在三年内打造建设国家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财政奖励政策,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财政补助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鼓励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七、提升公共创业服务能力

  (十八)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纳入市级项目库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被有创业意愿人员使用并在本市实现成功创业的,再给予1000元的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鼓励创建创业型城市。鼓励各区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对被评选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评选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

  (二十)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牵头)

  (二十一)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配合)

  (二十二)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省、市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二十三)拓宽创业者入户渠道。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在积分制入户、子女积分入学的积分分值;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入户。(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 

  八、整合社会创业资源

  (二十四)建立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全市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对指导的创业项目在本市落地创业,或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创业导师最高5000元的工作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支持在珠高校开展创业工作。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大学生创业奖励资金,鼓励和支持在珠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训和创业孵化,引导鼓励大学生深入探索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立足本地需求创新创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创业力量。鼓励和支持建立创业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代理记账、人事代理、项目推介等专业中介服务。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创业服务力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建立创业工作联盟机制,充分发挥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力量,实现社会创业资源的整合优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九、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二十七)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大创业宣传力度,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十八)开展创业主题活动。定期举办珠海市创业博览会、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大赛等创业主题活动。对在珠海市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加强工作保障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全市创业工作。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分工,要抓紧出台配套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确保各项资金监管到位。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2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