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府函〔2018〕52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珠海市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执行省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2019年1月至2020年底阶段性下调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一档、二档职工)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幅度0.5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在目前企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下调20%,执行期限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2018年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本市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加强省内省外劳务合作,全市每年组织30场以上市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10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省内各市在珠设立劳务工作站,对在珠设立劳务工作站、长期派驻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劳务工作的,每年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1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推进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出台珠海市鼓励柔性引才和招才引智政策措施,对在引才荐才工作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人才合作机构、招才引智大使给予资助。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机构诚信评估活动,每年奖补一批诚信单位;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市每年组织3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劳动力就业,对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对口帮扶211个相对贫困村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一次性最高给予4000元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所需资金从市扶贫专项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扶贫办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支出,有关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的,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对创办小企业,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可享受贴息额度最高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个人贷款和吸纳就业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到2022年,全市开展粤菜师傅培训3000人次以上,直接带动实现就业创业1万人以上。加强青年创业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做大、做强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市、区共建大湾区博士博士后(珠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建立和认定1—2家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区、镇(街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举办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8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20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在珠高校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估验收的,按每年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每人3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个高校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大力实施珠海企业精准培训实施办法,出台珠海市乡村工匠培养和评价办法,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和措施,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对各类人员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4000人次以上。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制订
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商务局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引导采取稳岗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指导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并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拱北海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十、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开展珠海社会保障卡和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工作,推进珠海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方便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进更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全市通办,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快捷、高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业务受理向基层下沉。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异地务工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和监测,防范化解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区、经济功能区)
各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协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区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操作办法和办事指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