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府〔2016〕7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函〔2017〕382号)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推进民营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加快发展新经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催生更多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民营工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最高800万、200万和5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设备。
(二)支持民营企业科研开发。对研发投入超过全社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补贴力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使用。我市用户单位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的,可给予保费80%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我市企业购买本地工作母机企业产品用于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出台工业设计奖励政策,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上年度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企业,按照广东省的补贴标准,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珠海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团队,自获奖后一年内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可按照参赛当年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民营工业企业壮大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我市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七)推进民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联盟、产业基金并购、上市并购等多种途径开展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非关联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最高给予标的额5%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关联企业项目,最高给予新增净资产1%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八)实施品牌发展道路。建设质量强市,打造品牌珠海,鼓励民营企业走品牌发展道路。对民营企业商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奖励额度分别提高至100万元和50万元;对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额度提高至50万元;对民营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并有效运行,积极参与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8万元;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九)实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大财政专项资金额度,支持本地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境外研发中心、境外商贸平台;支持企业设立境外工业园区、开展跨国并购等境外投资活动;支持建设“走出去”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展外贸新业态。
(十)鼓励转企上规上限。对个体户转为企业后实现上规上限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一)支持市场推广。编制《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推广指导目录》,政府性投资和市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每年举办一次我市重点民营骨干企业产品展示和采购交易会,提升我市重点民营骨干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三、完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十二)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十三)建立小微企业票据保贴中心。推动金融机构成立小票保贴中心,支持小微企业票据融资,降低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成本。
(十四)支持商业银行科技型支行发展。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总额首次高于10亿元的科技型支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总额累计首次达到50亿元的科技型支行,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十五)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政策体系。进一步梳理人才政策,扩大人才优惠待遇覆盖面,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扶持力度,构建“蓝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的综合人才政策体系,解决企业发展的各类人才需求。市、区级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企业人才招聘会,搭建人才对接平台。
(十六)增加民企入户指标。根据《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企业经认定为市民营科技企业,准予一定入户指标。三年后经复核,符合认定条件,且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倍增,年均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再次准予一定入户指标。对于全市有重大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施行“一企一策”入户政策。
(十七)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人才子女教育。对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民营企业蓝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子女,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珠教[2016]1号)要求,按各区积分入学办法执行。企业引进的人才经评审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其子女不管是否迁入珠海,均可享受户籍生同等待遇,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十八)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建立人才公寓综合体。到2016年底,公交线路基本做到园区道路全覆盖,到2017年底,每个工业园区要配套集超市、餐饮、社区门诊、图书馆、休闲娱乐和运动健身等为一体的人才公寓综合体,并逐步配套完善幼儿园、中小学及众创空间等公共设施。人才公寓租金要低于区域市场租金两到三成,真正使各类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能发展。
四、加大公共服务力度
(十九)积极打造“双创”平台。推动市区各级财政性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支持搭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协同创新和发展分享经济,构建面向世界更加开放的创新体系。对获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十)完善珠海市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完善珠海市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诉求办理、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对接、产品展示和融资增信等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二十一)设立市一级中小微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破解中小微企业共性技术供给难题,由政府牵头依托珠海高校和科研机构聚集优势,探索在生物医药、化工、电子及信息化等中小微企业集中度比较高的领域建立具有公益性、共享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市一级中小微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突破行业共性技术瓶颈,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提升、前沿技术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备共享等技术创新服务。
(二十二)设立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新型智库。利用我市众多高校资源集中优势,探索设立政府和高校联合开办的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并建立中小微企业专家咨询库和中小微企业大数据库,主要开展政策研究、政策评估、政策解读、产业规划、专家咨询与现场问诊、产学研合作和中小企业国际交流等。
(二十三)实施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工匠精神培训工程。依托市区民营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化服务(培训)机构,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会经营善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队伍。每年选送60名民营企业家到国家重点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建立一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高科技人才队伍。每年组织民营骨干企业的500名科技人员分行业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使企业不断掌握前沿科技信息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建设一支技术能力强的技工人才队伍。借助本地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每年对2000名小微企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充实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架构和人员,提升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统筹、协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理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体制,强化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核心职能,健全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两翼的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五)健全民营经济工作机制。建立市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定期组织召开中小微企业座谈会工作机制,听取企业建议和意见,并适时出台或完善相关惠企政策和措施。建立企业挂点服务机制,深入基层,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市区统计部门、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联动,健全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开展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
五、政策落地与评估
(二十六)抓好政策落地。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应当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具体政策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督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二十七)实施政策评估。市政府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执行不力的单位,市监察部门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十八)施行有关事项。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