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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31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邮政业纳税人领取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三、2014年4月1日起,邮政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缴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传开具发票明细数据。
四、自2014年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及其各种附加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