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规范字〔2018〕3号粤科高字〔2018〕205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了《 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科规范字〔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委)、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8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3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作用,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另行制定其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结合、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责为:
(一) 研究部署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解决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 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组织工作,审议认定评审结果。
(三) 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 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接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指导、组织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
(二) 受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交专家评审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议,对通过审议的认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认定结果备案。
(三) 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 受理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及资格复核申请,组织专家论证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议定,指导相关地区、企业落实整改。
(五) 负责认定管理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和议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企业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评审、公示备案工作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发布。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 企业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报送包含《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纸质申报材料(均要加盖企业公章)至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 初步审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并报送省科技厅。
(三) 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认定评审专家意见。
(四) 公示与认定备案。
省科技厅负责汇总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并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论证核查后,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处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发文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将经认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根据“技先平台”备案企业编号,为企业印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报前和认定后,均须及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日常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认定申报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省科技厅汇总并牵头组织复核。复核后确认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撤销企业的认定资格,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告。经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以上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2.认定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