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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1〕40号 2001.05.14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和退税的审核管理,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退税(以下简称减、免、退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退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免征应缴税款以及退还已缴纳所得税的,均属于减、免、退税的报批范围。超出此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退税。具体为: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

(二)外资银行享受"免征一年、减半征收二年"企业所得税

(三)中外合资港口码头项目享受"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五年"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自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七)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或100%。

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退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退税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减、免、退税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条件的,应在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后,对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应发文确认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自实际获利的年度起,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后,凡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融资租赁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在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机构支付有关款项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免征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外商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合同、章程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国企业

(1)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租金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由支付者代为申请的,须有外国企业代为申请委托书)以及贷款、租赁合同(中英文对照)

(2)外国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须提供: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由市外经贸委对外贸易发展处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建议函;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中英文对照)及批准文件。

(二)退税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再投资的验资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载有增资部分的营业执照

(3)市外经贸委确认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4)企业历年税后利润分配表(附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查证说明)

(5)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

(6)外国投资者的书面退税申请及企业有关说明

2.产品出口企业退税

(1)企业享受出口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

(2)市外经贸委颁发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

(3)公证机构出具的产品出口实绩查证报告

(4)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

(5)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市局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产品出口企业认定的通知进行核对。

3.先进技术企业退税

(1)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

(2)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

(4)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市局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进行核对。

4.高新技术企业退税

(1)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

(2)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

(4)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退税

(1)企业享受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

(2)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

(3)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市局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认定通知进行核对。

(三)减低税率征税

减低税率征税企业是指本办法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生产性企业、外资银行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申请减低税率纳税由市局会同市外经委审批。

(三)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减低税率纳税由市局、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机构审批。

(四)中外合资港口码头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五)外商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申请减低税率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核实后由市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六)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七)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减、免、退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必须先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核报或审批。

五、减、免、退税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减、免、退税税款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退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或退税后,如果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退税的,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并追回相应已减、免、退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退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骗取退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减、免、退税的统计上报

各单位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退税台帐(样式附后),详细登记减、免、退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情况。

各单位要建立减、免、退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单位的减、免、退税情况。每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随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向市局报送上年度企业减、免、退税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各单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