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2-18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13〕74号)及现行
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
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汇总计算缴纳
增值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
增值税预征率为2%。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8日
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