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四技收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6]154号 1996-9-12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委、财税局、开发区科委、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科委、财税局 。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开展技术贸易活动,我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级科研机构及企事业 单 位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收入暂免征收营业 税,这一优惠政策对推进科技进步,繁荣技术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不少问题:一 是一些单位把不属于“四技”范围的收入申报为“四技”收入;二是多报“四技”收入,相 应扩大了免税额;三是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这既不利于真正促进科技发展,也造成了国 家税收流失。为了规范“四技”收入的免税管理,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科委技术市场认定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技术合同 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严格区分技术贸易与非技术贸易。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四技”收入减免税的审查,要由申报免税的单位出具经社会 中介机构审计的证明,方能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不实或税务人员弄虚作假 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四技”收入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专用发票,由各技术出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购买。
四、市地税局、市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市场的合同认定、登记及县(市、区)税务局对 “四技”收入免税的审核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促进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宁波市科委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