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1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即日起废止《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珠府〔2007〕51号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发布日期: 2019-06-28
自九十年代初在全国首开先河开展“科技重奖”以来,我市开展了多年的科技奖励工作,颁布实施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珠府〔2007〕51号)、《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珠科〔2009〕36号),在激励和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进步,营造科技创新,推进创新型珠海建设,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另外,根据广东省《关于珠海市保留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1698号)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请示有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我市不宜保留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经请示市政府,明确不再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奖。
综上所述,特申请废止《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珠府〔2007〕51号)。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