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5〕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

  为把旅游业培育成全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把泰州打造成长江经济带上集医、药、养、游于一体的大健康旅游集聚示范城市,建设成长三角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3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85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招引重大旅游项目。新引进的旅游项目,建成后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下同)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0.5%的奖励;1亿元至3亿元的,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新引进的旅游企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性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成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引进的文化主题精品酒店,装潢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营业后给予装潢设施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新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旅游饭店,合作期限三年以上、年均营业额增长10%以上,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适用政府性投资项目。

  涉及省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较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新兴业态(游轮、低空飞行旅游、创意旅游、落地自驾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门票年收入首次达1亿元的景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行业分类排名前二十强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景区前十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上市(挂牌)的旅游企业,按照《泰州市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予以补助和奖励。

  三、鼓励旅游品牌提档升级。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五星级旅行社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房车营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企业当年新设计开发20种以上具有泰州特色的旅游商品且年销售总额3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论证或专家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泰州特色旅游商品100种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持续经营两年以上,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成市旅游放心购物店的,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鼓励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在省级以上重要媒体平台(电视、平面、户外、地铁等)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线路营销,宣传内容以泰州旅游资源或产品为主题,且包含“泰州”字样,每年投入经费100万元以上的,认定后给予自付部分1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展。旅游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省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认定后给予展位费自付部分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七、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鼓励旅游企业独立举办或与相关机构联合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投入经费50万元以上的,认定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八、鼓励旅游企业争先创优。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大赛、服务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活动,或在省级以上诚信旅游、文明单位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的,根据获奖等级和影响力,认定后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旅游培训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加大旅游交通扶持力度。在交通干线、城市道路设立旅游交通指引标识,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部门提供便利,纳入相关建设规划,减免公路赔(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支持旅游运输公司开通重要旅游景区至上海、苏南等客源市场的旅游班线,经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认定,给予相应补助;根据景区旅游交通需要新开通的市内公交、专线、班车,经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认定,给予每条线路10万元的补助。

  十、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外地来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享受与本市客运车辆同等的待遇。外地旅游车辆、本地落地自驾车辆凭景点门票,免收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事故车辆、违章车辆除外)。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财政按6∶4的比例进行分担。

  每项奖励补助实行最高限额,同一事项涉及多条奖励补助规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补助。凡单位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的,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奖励补助政策。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