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7〕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6〕36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16〕148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确保文化文物资源保护传承、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依托全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对文化文物资源进行系统梳理整合与适度开发利用,推动文化文物资源和现代生活相融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互动双赢。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重点培育5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打造5个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品牌,建立市级文化文物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市文化创意产品种类达到50种以上,逐步形成具有泰州特色、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文物、做强主业的基础上,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等,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二)加强文化文物资源梳理与共享。市、市(区)文化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保护。依托泰州市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和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库,整合建立泰州市文化文物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文化文物单位和创意设计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供资源数据服务。筛选并发布代表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特征和创意活力的素材,满足文化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开发的需求。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培育研发团队,提升自主研发能力。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创意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加强合作,提升创意产品设计和开发水平。深刻把握泰州文化资源禀赋,在挖掘本地文化、提升文化品味、展现文化魅力的基础上,多层次、多角度提炼民俗文化、盐税文化、戏曲文化、宗教文化、红色文化、水乡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的深刻内涵和创意因子,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融合传统特质与时尚元素,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原创特征的文化创意产品和品牌。
(四)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市场研究、开发和培育,探索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多种经营模式。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加强与创意设计、制造、旅游、演艺、影视等产业的衔接,开发更多具有创造性的特展临展、服务公众的社会教育项目和文化创意衍生商品。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利用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和推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五)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宣传推介和营销体系。充分利用优秀文化遗产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等活动,结合文化文物单位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文化创意产品的宣传推介和推广营销。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和展会活动推广产品,在保证公益服务基础上,鼓励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文博单位积极申报“互联网 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创新文化产品开发和传播手段。
四、保障措施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在全市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遴选一批文化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力量雄厚、文创产品开发基础较好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两年。试点单位可以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单位应当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和总结,力争为全市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
(二)制定落实支持政策。市发改、财政、文化、人社、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配套完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通过现有渠道,完善投入方式,强化人才培养,指导文化文物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机制。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放方式,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文化文物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反哺机制。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三)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地应当结合本地文化文物资源的实际情况,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发改、财政、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协调机制,加强市、市(区)联动和部门间的协调,做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政策宣传、引导扶持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