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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4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0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工作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二、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申报抵扣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1.认证不符;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具红字发票。
四、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五、已开具的《通知单》丢失,由购货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情况说明,经审核后可予以补发《通知单》。



二○○七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8号         2007-02-1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五)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本条款失效]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