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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7〕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23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3目、第六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7年6月1日(申报期,税款所属期5月份,下同)起,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必报资料统一为八项,具体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 ;

(二)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报送报税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具体包括: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

3.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六)《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八)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部分必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相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采用前台认证方式的企业可手工填写或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第(四)项为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加油站)填报资料;第(五)、(六)项资料由纳税人通过相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以上纳税申报资料各一式两份。

三、纳税人申报所需表格可在各纳税申报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 )“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

特此通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