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正申报现行流程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7-0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针对目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市局研究决定,对现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正(含修改)申报流程调整为先审核后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
一般纳税人办理
增值税更正申报时按照现行规定填列申报资料后,首先报所属税源管理科审核。
二、税源管理科审核时,主要针对更正部分进行逻辑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税务资料。税源管理科经办人员和主管科长对于审核无误的,签署“已审核,准予更正申报”字样的意见后,纳税人到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窗口按照目前“一窗式”比对的要求和其他规定,受理纳税人更正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如纳税人申请更正非当前属期申报,且涉及留抵税额调整的,须要求纳税人在申报窗口办理更正申报后,返回税源管理科申请调整留抵税额。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