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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9〕91号 1999-9-1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分类“地下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中的“水气矿产”。为了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杜绝对地热资源的乱挖滥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人民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俗称“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对地热水资源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