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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泰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泰政规〔20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 泰政规〔2017〕9号予以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8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

二、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8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