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5〕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宣传为泰州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促进泰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发展,制定《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确认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四条 专家评审组由院校专家,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吸收一定比例的外省、市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泰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包括工艺雕塑、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民间乐器、盆景艺术、其他工艺美术等九大类。
第六条 申报“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长的历史传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艺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15年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能独立完成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三)技艺精湛,掌握绝招,作品创新富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四)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五)原则上由1名及以上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特殊者也可由2名以上“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泰州市工艺美术协会承办。
第九条 申报“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泰州市工艺美术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近4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市工艺美术协会会同当地经信、人社、文广新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交: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每次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六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取称号的,一经发现并证实,将取消其称号,并终身不得参加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七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taizhou.gov.cn/dwzw/dzqk/zfgb/2015nd11q/szfbgswj/art/2023/art_2a182294fc15439394bc93007c56a8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