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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2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7-23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关于“凡列入相关设区市对外公布的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的,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企业,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的规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分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的函》(闽经贸函发展[2007]263号)公布了分年度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请各设区市按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名单中的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07年7月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分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的函

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