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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7〕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2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申报期,税款所属期3月份,下同)起,全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全市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方式,原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将采取网上等其它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关于网上报税方式的相关操作,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 )“我的办税大厅”查看“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二、纳税人申报所需表格可在各纳税申报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纳税人办理税款属期为2007年3月以前月份的增值税申报,仍使用旧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