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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省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湖南省税控收款机供货资格及服务协议》、《服务保证金使用四方协议书》,以及各中标厂商投标书的承诺,制定本办法。
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是指通过湖南省政府公开招标,取得中标资格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代理销售服务商。
未经法定招标的其他任何厂商不得在我省销售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职责,加强税控收款机监督管理。
(一)对中标厂商报送的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中标厂商每月报送的产品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中标企业提交的服务保证金进行管理。
(四)对中标企业安装维修税控收款机进行监督。
(五)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代理服务商,有权责令中标厂商更换代理服务商或由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六)对中标厂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在中标厂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继续销售产品:
1.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质量标准。
2.已销售的产品存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3.不能按投标承诺履行售后服务等义务。
4.不能按要求的时间、数量提供产品。
5.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七)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擅自在湖南省内销售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的非中标厂商进行查处。
(八)当税收业务需求发生变化调整需对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软件升级时,应及时通知税控生产企业修改升级软件。
(九)检查督促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情况,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三、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应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一)生产企业的职责
1.履行投标承诺,接受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选定或更换代理服务商时,服务商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并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资料备案。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具备可靠、稳定的经营和销售服务网络。
(4)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队伍、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3.当中标产品系列需要升级或扩充时,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资料备案。
4.当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需调整产品(配件、维修服务)价格时,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资料备案。
5.提供与中标产品完全一致的产品,升级产品或扩充产品系列须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通过并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再行销售。
6.应尽量为已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改造服务;应优化税控收款机的商用功能,为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非税控收款机提供能满足其需要的产品。
7.在产品售出后五年内保证提供对中标产品的服务及零配件供应。
8.按投标承诺提交服务保证金,并接受国税机关对保证金的管理,余额不足的,在一个月内补足。
9.应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来赢得纳税人信任,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无序竞争。
10.自行确定产品的销售方式,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但不管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都应按投标承诺建立技术服务网点,配备相应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11.在自行确定其代理服务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同时,须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对于不能胜任售后服务工作的代理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可责令生产企业予以更换或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对售后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生产企业与服务商应当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二)服务商的职责
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或选择代理商负责销售服务工作时,均需履行以下职责:
1.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按投标承诺设立技术服务网点,按要求配备技术服务人员,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备案。
3.产品销售(或配件、维修服务)价格不得超过投标价格。
4.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机器使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
5.纳税人认购付款后,应在3天内上门安装,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6.在一个技术服务网点内,专职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增设1个专职服务人员。
7.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用户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接报后技术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出响应,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不能解决问题的,技术服务人员接报后4小时内(与用户协商同意的或偏远地区可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8.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分别填写《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有关内容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9.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实行三包。
10.对于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11.如遇国税机关业务需求的变化调整,需要修改软件的,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修改并对已售出产品进行软件升级,并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费用。
12.因产品质量或服务等原因造成税控收款机用户损失的,应由售后服务单位先行赔付。
13.因纳税人故意破坏造成税控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单位发现后应首先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先行维护。
14.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报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按年对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的销售服务及履行中标承诺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实行考核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税控收款机市场,倡导有序竞争,提升中标厂商的服务水平,确保我省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管理采取按年评分形式,年度基础得分为100分,出现违规行为则按本办法扣分,对年末最后得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考核的直接对象为我省各家税控收款机中标生产企业,中标生产企业所选定的代理销售服务商的违规行为直接扣除中标生产企业的分值。
(四)中标厂商出现本办法所列扣分情形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发现该情形后5日内,填写《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违规行为报告表》(见附件),按照逐级报送的原则,将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汇总后的考核扣分结果在季度末30天内向各厂商进行公布,同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布。
(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次年的一季度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按规定扣除中标企业的服务保证金。
(六)中标厂商及其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同时必须在3日内改正:
1.高于中标价格销售产品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服务费以及产品配件、消耗品费用的。
2.在将税控收款机送达纳税人经营场所后,3天内未上门安装,并确保用户正常使用的。
3.对用户不能提供售前免费咨询服务、免费操作培训、免费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的。
4.未开通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投诉热线,或开通热线电话但没有人接听,或没有履行处理投诉服务承诺的。
5.接到用户服务请求后,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
6.接到用户报修后,不能在承诺的解决问题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或者在维修过程中破坏机器中存贮数据的完整与安全的。
7.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未及时填写《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有关内容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的。
8.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投诉的(厂商对投诉提出异议并经与纳税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撤销投诉的除外)。
9.其他未履行承诺事项影响用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影响国税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
(七)中标厂商及其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同时必须在5日内改正:
1.未按承诺要求建立服务网点,配备相应技术人员的。
2.产品售出给用户后在一年内不能实行三包,或者五年内不能提供零配件供应的。
3.对技术服务人员未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人员素质达不到相应技术要求的。
4.未能提供与中标产品完全一致产品的。
5.未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并记载真实详细的回访记录的。
6.未能根据税务部门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其产品软件功能或对产品软件升级的。
7.未能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及时报送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的。
8.其他未履行承诺事项严重影响用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影响国税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
(八)中标厂商及其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同时提出警告一次,并限定在3日内进行整改:
1.已销售的产品存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2.采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销售产品,扰乱税控收款机市场正常秩序的。
3.为用户开具的发票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九)中标厂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生产企业更换代理商或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中标厂商拒不执行的,扣除保证金10万元:
1.选择的代理商经核实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2.出现上款所列情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年度考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按照其分值与80分的差额,每差一分扣除保证金1万元,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年度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扣除保证金20万元,责令生产企业更换代理商或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十二)连续二年考评分在60分以下,或者中标厂商拒不执行国税机关责令更换代理商决定的,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该厂商在湖南销售税控收款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