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扶持发展众创空间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扶持发展
众创空间的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泰州市扶持发展众创空间的奖补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方法》 (
国办发〔201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展
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的精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
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泰州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一条
众创空间是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分为实体
众创空间和虚拟
众创空间。实体
众创空间是指有固定办公场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服务人员,持续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聚集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拥有创客和创业团队,在市区注册的独立运营机构。虚拟
众创空间是指集聚各种创新创业要素,通过互联网交流,促进创新创业的交互平台。
第二条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
众创空间。支持市区政府和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区范围内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器、高校院所、企业、投资机构和其它组织(个人)等建设实体
众创空间。对认定的市级实体
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认定的市级虚拟
众创空间,运营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贴;对获得国家、省认定(备案)的实体
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支持
众创空间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体
众创空间必须建设共享空间、集中办公区域。对实体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给予50%的房租补贴,商业用房月补贴不超过20元/平方米,工业用房月补贴不超过7元/平方米,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正常运营的虚拟
众创空间,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
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客使用的宽带达到100M以上带宽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给予补贴,年最高5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
众创空间提供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支持采取“一站式”窗口服务,为
众创空间入驻创客、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和投融资等提供服务,凭实际发生的服务记录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鼓励入驻创客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创客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设备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5〕76号)进行补贴。
第五条支持
众创空间开展多种形式创业辅导培训。鼓励各
众创空间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高管、天使投资人、具有创业辅导经验的人员担任创新创业导师,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培训。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创新创业辅导活动给予补贴,全市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支持
众创空间开展富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鼓励
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客搭建对接交流平台。经市科技部门认可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根据举办规模、活动影响力等给予活动经费不超过30%的补贴,对每个承办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鼓励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
第七条支持
众创空间孵化企业的创业项目。
众创空间孵化企业的创业项目正式运行一年,并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后,对当年房租、购买原材料、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和科技信息服务等支出给予补助,给予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领衔的项目最高10万元后补助,给予青年及大学生创业项目最高5万元后补助。优先支持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业态创业项目。
第八条开展
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评价工作。对
众创空间吸引创客及培育小微企业、举办有影响的创新创业大赛、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服务等,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为示范、先进的
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
众创空间给予帮扶指导、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市级
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所涉资金从泰州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申报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市区试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