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8〕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和《
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7〕121号
)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补齐短板,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动能,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三)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后,向辖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发展,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十三五”期间,全市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一家能连锁5家以上养老机构,一家能连锁10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一家能连锁3家以上养老机构,一家能连锁5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项目所在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四)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以及建设和运营补贴等财政支持待遇。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7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国际著名养老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养老区域性总部的,享受我市吸引外资相关奖励政策。
(五)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报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手续,并及时进行医保定点评估、签定协议,实行协议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全市社会福利院(中心)原则上全部由社会力量承接运营,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比例达到50%以上,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七)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可。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专业指导,对防火设施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的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和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重点满足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向居家养老服务倾斜,鼓励失能人员居家接受服务,增加服务套餐内容,减轻居家失能老人经济负担。健全农村老年人“一助一”关爱服务制度,建立城市独居老人探访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市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达到10 %。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按照《南通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通委发〔2017〕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2020年,每个城镇街道配建1家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村)配建1家居家养老服务站,所有城镇街道配建1家中央厨房,城市社区全部配建助餐点。
(十一)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打破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开养老机构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护理站的运营管理,为居家老人提供临时托养、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专业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支撑,发展居家服务的新业态。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养老机构开展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为居家老人提供一体化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的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考量因素。
(十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在保障五保对象供养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敬老院全部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床位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为居家养老提供经费、场地等服务条件。鼓励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十三)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切实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对于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10个以上。
(十四)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软硬件水平。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内涵。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十五)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上门护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与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托老所建立紧密的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支持和推进社区老年护理站建设,鼓励依托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社区老年护理站,上门为居家失能老人、大病康复期的老年人开展护理服务。鼓励社区老年人护理站以及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照护保险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机构深度融合。优先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医疗服务需求,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积极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鼓励乡镇卫生院将闲置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床位,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增设老年护理院。推进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或建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范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要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服务,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多点执业。到2020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50%以上,每个县(市)区建有2家以上护理院,有条件的县(市)区建成1家康复医院。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活动场所。
完善基本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全面实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医养结合、医护结合”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至2020年,实现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全覆盖。将失智人员纳入照护保险保障范围,开展失能预防工作。支持鼓励护理、养老机构发展,将符合规定的护理、养老服务机构及时纳入照护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推进居家上门服务,完善服务套餐,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个性化的照护服务。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通过租赁等形式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生活必需的辅助器具。通过积分等办法鼓励义工为失能人员提供服务。完善照护保险制度标准化服务模式,制定完善居家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照护保险经办的监督管理,建立照护保险照护经理队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照护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照护保险相衔接的商业照护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保险需求。
(十六)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推进老年服装、老年保健食品、老年电子产品、老年康复辅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时更新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目录,积极对接老年人需求。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老年产品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租赁业务,加强产品流通推广。鼓励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为老年人购买产品提供便利。相关老年产品用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强老年用品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以老年用品为主的大型交易市场,构建覆盖全市城乡的老年用品仓储、配送和分销网络,重点建设农村地区的连锁化零售网点。
(十七)强化面向老年人的金融服务。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推动老龄金融与养生、健康、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业务融合发展。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探索建立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障制度,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发挥保险业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政策支持
(十八)加强规划引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南通市养老服务业“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编制实施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注重与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地。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鼓励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联系,进行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各县(市)区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训实习点建设、示范性培训机构建设等。全市重点扶持1~2家优质培训机构,建立1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免费培训,对取得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市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获证奖励。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二十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科学建立经费调整机制。财政资金要优先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职业培训等养老服务短缺领域倾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要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要进一步细化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实现精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向高龄、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拓展。进一步完善以入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为主要依据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政策。
(二十二)加大投融资政策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类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帐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风险。
四、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标准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研制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标准,鼓励基础较好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支持养老服务协会、学会制定团体标准。加大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力度,定期对贯彻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好的养老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对获批开展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支持。
(二十四)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坚持正确的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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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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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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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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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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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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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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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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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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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报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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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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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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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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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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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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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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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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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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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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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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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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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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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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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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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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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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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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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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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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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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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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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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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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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力争达到1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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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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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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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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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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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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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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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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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区老年护理站建设,鼓励依托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社区老年护理站,上门为居家失能老人、大病康复期的老年人开展护理服务。鼓励社区老年人护理站以及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照护保险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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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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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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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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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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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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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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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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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面向老年人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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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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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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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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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扩大基本照护保险县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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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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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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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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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方教育附加等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训实习点建设、示范性培训机构建设。每个设区市至少重点扶持1—2家优质培训机构,建立1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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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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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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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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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大型项目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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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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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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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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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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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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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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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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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各地要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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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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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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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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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研制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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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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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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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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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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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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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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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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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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