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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7〕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税源监控,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审慎实施,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先城市后农村、先易后难、先重点行业后以点带面。
二、推广范围
(一)全省境内从事商业零售,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新开业的商业零售纳税人达到起征点或需领用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即大型零售商场、大超市、大卖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税收管理机关。
(四)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三、推广工作的计划安排
省局2006年10月在长沙市进行试点推广以来,及时发现了问题,总结了经验,为后一阶段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条件。从2007年二季度起,在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郴州等6个经济较发达地区启动推广工作;2007年底前将在全省全面推行税控收款机。
(一)长沙市在中小超市、书店、药店3个试点行业推广工作基本完成后,应逐步扩大推广范围。2007年底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商业零售业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50%;2008年上半年,商业零售行业要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二)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郴州等6个市为第二批启动推行工作的地区。
1.2007年4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①成立推行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有关工作;②向政府做好汇报,取得政府支持;③制定推行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局;④做好相关调查摸底工作。
2.2007年5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①开展宣传;②组织实施基层操作人员的培训;③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工作;④做好发票有奖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
3.2007年6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①对先行推广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下达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购置机器;②收缴推广对象原来领购的手工发票,并为他们重新办理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票种核定手续;③为已经购买机器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发放税控发票;④督促税控厂商为已办理好手续的纳税人安装好机器,做好纳税人使用机器的培训。
4.2007年7月1日,各市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500户以上;2007年底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商业零售业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50%;2008年上半年,商业零售行业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三)邵阳、张家界、益阳、永州、怀化、娄底、自治州等7个市州为第三批启动推行工作的地区。2007年三季度参照上述要求做好准备工作。2007年10月1日,各市州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500户以上;2007年底前,各市州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1000户以上;2008年上半年,商业零售行业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四、对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及推广应用的有关管理措施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及省政府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发票管理及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在全省逐步实行发票有奖办法,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具体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为加强对税控厂商及用户的管理,省局对税控收款机中标企业(代理商)及税控收款机用户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五、推行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同时,充分认识到这次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力图摒弃行政审批弊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举措,务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有序竞争。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带有强制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由政府领导挂帅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密切与地税、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稳步推行。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实际稳步推进。要考虑到税务机关实施推行工作、监督管理与其他税收工作的有效衔接,对人力、物力进行合理安排。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注意研究税控收款机推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摸清、摸透用户的经营情况,既要注意解决共性问题,又要注意解决个性问题,切忌工作简单化。对于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处罚,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支持,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服务和监管。各级国税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生产商和代理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方便用户开票和数据申报,保证用户的正常经营。
(五)加强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及时比对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相关办税环节,优化纳税服务,同时,按省局要求及时进行票表比对和审核,在有效实现税源监控的基础上,充分为纳税人提供办税、用票方面的便利。
(六)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开展评估分析。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从税控收款机收集到的数据,与申报纳税数据、相关行业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分析,不仅要对同一纳税人历史同期的申报、纳税状况进行纵向比较,而且要与其行业相同、规模相当的业户同期的申报、纳税状况进行横向比较,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不得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在对税控厂商或纳税人进行检查监督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力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严格进行考评,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采取激励措施。省局将定期对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通报。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