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刷企业适用增值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7〕3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07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刷企业适用
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7〕104号)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及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
增值税。因此,若印刷企业受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有统一刊号或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并且纸张由印刷企业自行购买,则印刷企业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若其受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没有统一刊号并且也未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则印刷企业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