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发改收费函〔2023〕255号
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根据危险发废物处置收费事项调整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8〕56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若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发改收费〔2018〕567号
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际情况,经研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延续原收费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划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剧毒性废物;第二类医疗废物;第三类含重金属的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第四类无机污泥。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必须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原则,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处置收费最高指导价3.2元/公斤,下浮不限。

  (二) 第二类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含集中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废物运输费用。医疗机构交纳的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1)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2.2元/床.日,下浮不限,具体由委托处置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床位数以卫计委核定为准。


(2)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处置费。实行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标准如下:

  类别

  日排出量(公斤)

  月收费标准(元/月)

  1

  30以上

  2400

  2

  20-30(含30)

  1600

  3

  10-20(含20)

  850

  4

  5-10(含10)

  500

  5

  2-5(含5)

  400

  6

  2以下(含2)

  200

  (三)第三类含重金属(铜、铅、锌、镉、三价铬等)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处置收费标准3.0元/公斤,最高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第四类无机污泥处置收费最高指导价1.7元/公斤,下浮不限。

  四、第一、三、四类处置收费标准均不含运输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由委托处置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五、各危废处置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同时必须落实收费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机构收支等情况按照报告制度要求格式和内容报送市发改委。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原《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5〕82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6日





http://dpc.xm.gov.cn/xxgk/xxgkml/jggl/sfgl/201809/t20180907_2111234.htm

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3-09-18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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