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1)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2.2元/床.日,下浮不限,具体由委托处置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床位数以卫计委核定为准。
(2)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处置费。实行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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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日排出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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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以上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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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30(含3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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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20(含20)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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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10(含1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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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5(含5)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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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以下(含2) |
200 |
(三)第三类含重金属(铜、铅、锌、镉、三价铬等)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处置收费标准3.0元/公斤,最高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第四类无机污泥处置收费最高指导价1.7元/公斤,下浮不限。
四、第一、三、四类处置收费标准均不含运输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由委托处置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五、各危废处置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同时必须落实收费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机构收支等情况按照报告制度要求格式和内容报送市发改委。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原《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5〕82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6日
http://dpc.xm.gov.cn/xxgk/xxgkml/jggl/sfgl/201809/t20180907_21112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