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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5〕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为强化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提高应用绩效,根据省、市数字政府2.0建设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或申请政务云资源、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投资建设、运维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市属国企利用财政资金或申请政务云资源、公共数据资源,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公通用设备(如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楼宇智能化项目(包括会议、视频等系统)、办公用网络通讯设施、基建工程中的弱电系统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二)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集约整合、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严禁未批先建,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三)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分工:

1.市数据局牵头组织并规范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各项制度规范,全流程闭环管理项目谋划、咨询论证、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运行管理等各环节,负责信息化项目专家库和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资金的统筹管理。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项目网络安全评审标准,对信息化项目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市委机要保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和商用密码应用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涉密信息化项目,制定项目安全可靠和商用密码应用评审工作指南。

4.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调整、竣工验收的批复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财政事前绩效评审、财政绩效评价、资金保障管理工作,并制定财政事前绩效评审标准。

6.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谋划、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对所属单位的项目需求进行整体谋划。

二、谋划入库

(四)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工作部署,市数据局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重点建设方向。项目建设单位应围绕重点建设领域,开展本单位项目谋划工作。

(五)每年5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可行性方案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经市数据局预审通过后,申报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属学校、市属医院等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对于承担省级试点或考核任务的项目,市级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省级联审单位的审核通过意见及相关材料。市级有关单位向区(县、市)下达承担市级试点或考核任务的项目,需通过市级联审单位审核。

(六)市财政局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审,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绩效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市数据局根据审核意见确定咨询论证项目清单。

列入咨询论证项目清单但次年3月底前未通过市政府审议的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报。

三、咨询论证

(七)列入咨询论证项目清单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市数据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按照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评估,并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投资金额大于20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市数据局。

所有非涉密项目申报前,需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自定级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八)市数据局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预审后,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发改委等联审部门组织召开部门联审暨专家评审会。其中,市委网信办对网络安全提出意见,市委机要保密局对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提出意见,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市数据局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负责对项目投资概算开展核价评估。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联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市数据局组织专家组和联审部门进行复核。联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数据局根据复核审查意见形成分类审议的项目清单。

(九)对于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联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后重新申报。二次评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将终止。

(十)工程项目配套信息化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等部门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按整体项目批复。

四、分类审议

(十一)市数据局根据分类审议的项目清单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整体咨询论证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于当年10月底前统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下一年度新建项目清单和建设类型,明确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因国家、省、市信息化工作部署要求确需追加的清单外项目,经市财政局开展事前绩效评审,并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咨询论证后,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十二)根据审定结果,市发改委开展项目立项批复工作;市财政局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资金,经市人大批准后,会同市数据局下达宁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投资资金计划。

市属国企承接市域内政府部署的信息化项目按市发改委相关审批规定执行。

五、实施管理

(十三)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立项批复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招投标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采购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计划向市数据局报备(含涉密项目)。

如遇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据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超期未完成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视情回收当年下达资金。

(十四)项目建设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安全可靠、密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部署于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并定期进行评估。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组织相关联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开展抽查。如发现项目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等问题,市数据局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市财政局中止拨付后续保障资金。

(十六)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内容、变更投资概算。如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提交调整申请。市数据局组织论证和审查,并出具调整意见。市发改委根据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1.当投资额调整累计小于10万元且不到批复总投资1%时,论证通过后由市发改委根据调整意见备案。

2.当投资额调整累计超过10万元(含)或批复总投资1%(含)时,论证通过后由市发改委根据调整意见审批。当投资额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含)或批复总投资10%(含)时,市数据局还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意见。当投资额调整累计超过500万元(含)时,在市数据局出具调整意见后,还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对于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批复的情况,市数据局还应书面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

4.政府采购后资金节省的情况不属于项目调整范畴。

六、验收管理

(十七)项目建设基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初验,通过后项目进入试运行阶段。项目试运行期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八)项目完成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部门终验,通过后应在1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市数据局组织相关联审部门和专家进行,市数据局出具验收报告,市发改委下达竣工验收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七、运行管理

(十九)市数据局负责建立宁波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市数据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费用,并暂缓其后续相关项目申报。

(二十)市数据局负责制定宁波市本级信息化运维项目管理办法。对审核通过的运维项目,市数据局在征询市财政局资金审核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市财政局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下一年度运维费用。

(二十一)市数据局负责制定宁波市信息化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涉密专家库由市数据局会同市委机要保密局建设)。

八、附则

(二十二)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宁波市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项目申报、实施情况上报、验收申请等工作。

(二十三)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十四)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每年将本区域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数据局备案。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决策咨询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1-13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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