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株建联字〔2024〕35号
信息时效期:2029-12-31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株建发(2020)12号)同时废止。已按照《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株房(2018)40号)、《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株建发(2020)12号)监管的项目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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