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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3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荆政发〔2025〕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的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北至318国道和沪渝高铁沿线,南至长江,东至沙公高速和浩吉铁路沿线,西至428省道的区域(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

2.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外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其他区域实行村(居)民自治〕。

3.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外的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二、在禁鞭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凡违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在特定时段需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邮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寄递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通告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告施行期间,国家、省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16日

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1-16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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