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政〔201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商政〔2017〕44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豫政 〔2012〕81号)精神,破解中
小微企业发展难题,进一步加快中
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一)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中
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市财政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增补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金融机构对各种所有制担保机构要一视同仁,使其享受同等待遇。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规范经营,确保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完善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担保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
(二)加强信贷支持。引导市内金融机构增加
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确保金融机构对
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高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企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4〕28号)规定,市财政给予奖励。
(三)放宽
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条件。
小微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由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价值评估后,可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以拓宽资产抵押范围。允许
小微企业依法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对
小微企业融资涉及资产抵(质)押物登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
(四)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加强上市辅导。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主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0万元。鼓励和引导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进行直接券务融资。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受益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发行金额的0.1%给予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等。
(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用地保障
(七)解决中
小微企业发展场地问题。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兴办中小企业,经乡镇政府审查后由省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市和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将中
小微企业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鼓励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产业用房等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八)引导
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
小微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
小微企业,三年内受益财政按租金的50%给于补助;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
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按规定可减免或延期缴纳。
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
(九)鼓励中
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及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方式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商政〔2014〕43号)规定执行。
(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对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CE产品安全认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
五、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十一)坚持“非禁即入”政策。鼓励中
小微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十二)放宽经营场所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公约的条件下,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三)鼓励中
小微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
(十四)加强中
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高管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培训,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十五)鼓励职工技能培训。对组织开展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
小微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优化服务
(十六)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力争在3年内建成以提供融资、营销、创新和法律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对国家、省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中
小微企业参加有针对性的市场推介活动。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企业,受益财政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最多补贴两个展位。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面向
小微企业采购。
(十八)加强统计监测。工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中
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
小微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
小微企业发展数据和年度发展报告。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底。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