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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5〕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质科技成果加速涌现,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推进科技强市建设,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字〔2022〕9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注重破解产业发展技术难题;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注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的提名、评审和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严格标准、注重实效。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对全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市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实施。市评定办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定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面向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等领域中涌现出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成果。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共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获评成果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成果不超过10项,二等成果不超过30项。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实行提名制,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和省驻聊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科技局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青年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及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二)对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对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四)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或者被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

(五)同一成果连续两年被提名未获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评审资格条件的。

第九条  申报成果各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提交《聊城市科技创新成果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应当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查。提名单位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名材料报市评定办。提名专家提名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评定办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市评定办应当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信息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与参评成果及其完成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透露申报情况及参评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市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成果。

第十四条  市评定办应当将拟认定成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定办提出。市评定办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评审评定过程中,出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有关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推荐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对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优先推荐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其转移转化。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定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6-29 有效范围: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