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有关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提高项目落地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管理办法所豁免情形,包括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种类型。具体范围以《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为准。
三、纳入《“豁免”清单》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但仍需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应保证结构、消防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项目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纳入本《“豁免”清单》范围的建设项目,如出现违反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城乡风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结构安全、建筑装饰装修、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公共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施行期间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六、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附件
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下列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小区微改造工程。
1.小区内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变动建筑外立面的内部装修工程;
2.既有小区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3.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4.设置栅栏门(保安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
5.建筑物外立面搭设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不低于240厘米,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厘米;花架、晾衣架、空调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厘米;
6.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未涉及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的老旧小区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小区庭院改善、内部综合整治(含海绵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7.经小区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空间,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8.既有住宅小区内,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前提下,利用公共空间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垃圾房。
(二)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工程。
1.既有建筑增设烟道、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除独立占地的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
2.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3.路灯、路标、路牌、充电桩、电力变压器、箱式环网柜、垃圾回收箱、通讯光交箱、燃气调压柜、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4.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5.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等市政设施工程;
6.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7.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化粪池、雨(污)水池等附属设施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
8.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及桥梁、堤岸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
9.设置公共自行车亭棚、报刊亭、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便民早餐点、交通岗亭、治安岗亭、自助图书馆、自助快递柜、自助售货柜、公共直饮水设施;
10.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园林小品、内部道路、小桥(涵)、架空栈道、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
11.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12.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未涉及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的微更新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街景亮化等。
(三)其他工程。
1.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用地审批的临时建设;
2.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等市政建设工程;
3.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宽度小于4米)、园林绿化工程;
5.在工业项目内的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二、下列建设工程,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除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2.因消防疏散需要,不超出用地红线、不影响房屋质量安全、不损害他人物权的前提下增设的消防专用钢梯;
3.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
4.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售楼处、临时样板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