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字〔202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新修订的《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壮大规上工业企业群体,持续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滨州市中小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引导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小升规”企业是指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列统范围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奖励实行免申即享,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滨州市境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名录系统;
(二)在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环保、安全等政策,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守法经营,按时申报纳税。
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 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3月底前,市统计局按照上年度纳统情况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名单分发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
第七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向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征求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县(市、区)级资金奖励建议。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奖励建议。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资金拨付县(市、区),县(市、区)连同本级承担部分拨付给首次“小升规”列统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信用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环保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列统条件,上报国家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奖励名单范围。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小升规”企业相关涉税信息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财政奖励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滨政办字〔2019〕67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