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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

长府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影视产业体系形成,精准把握产业发展导向,鼓励网络微短剧等新兴业态发展,在《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长府规〔2023〕5号)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支持网络微短剧备案。对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题材策划创作的网络微短剧,可开通备案和审查绿色通道。
  第二条 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对提升群众文化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展示吉林省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都市生活等领域,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项目,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优秀剧本作品,给予剧本版权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网络微短剧剧组。剧组在吉林省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超过20万元(含)且未超过100万元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1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吸引网络微短剧平台聚集影都。对新设立的网络微短剧发行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对在影都搭建规模化微短剧拍摄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使用的网络微短剧基地,补助搭建拍摄场景企业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对在影都运营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依据其运营面积及运营绩效,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影都影视数字化项目投入。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给予企业1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影都企业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并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和年度推优的网络微短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梦 新征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活动、“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等选题创作并播出的网络微短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吉林省广播电视局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的网络微短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鼓励网络微短剧出海。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补助50%,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版权发生海外交易,按照剧片交易金额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承接大型微短剧活动。支持影都影视机构或社会组织在影都举办大型网络微短剧相关活动。对围绕微短剧剧本创作、动漫游戏制作等主题内容,且对影都影视产业具有一定宣传影响力的,对主办方或承办方在吉林省范围内发生的场地费、搭建费、食宿费等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补充意见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市级多项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长府规〔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抢抓数字技术带来的影视产业发展机遇、提升发展能级,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举措。

  第二条 提供一站清单式陪护服务。组建长春国际影都影视产业服务局,一站式受理企业或剧组提出的需求清单,包括政策咨询、勘景协调、临建报批、车辆通行、外籍人员签证以及补助兑现等。对行政类需求,5个工作日办结;对商务类需求,5个工作日提供解决方案,同时指派专人服务。

  第三条 设立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池。由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和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专项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第四条 加强影视产业投融资引导。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资5000万元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影都影视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整合现有产业投资基金组建10亿元规模的影都影视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定向投资影都影视项目。

  第五条 发挥行业组织效能。由长影集团、万达集团、净月影视文旅集团、省市相关行业协会发起,依托影都30个现代化的大型摄影棚、省内重点景区等文旅资源,吸纳服化道、吃住行游娱购等企业,组建影都影视产业联合会,为影视剧组提供全产业链服务。

  第六条 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在影都影视文创孵化园设立企业孵化器,围绕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入孵企业创新创业零成本进入。

  第七条 吸引企业聚集影都。对新设立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补助其收入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立从事服化道企业、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影视外景地开发利用进行文旅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补助其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立利用元宇宙、虚拟现实、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从事和开发影视产业新业态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补助其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剧组。在影都注册、备案且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超过100万元(含)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建改建外景。对搭建符合吉林省发展规划、填补影都拍摄场景空白、具有二次开发利用价值且移交影都使用的外景地,经影都影视产业服务局认定,补助剧组实际投入费用的50%(被补助对象须为外景地产权单位、且持有影视版权方授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改造吉林省老街区、老工业区、老厂房等形成的拍摄景地,经影都影视产业服务局认定,补助剧组实际投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冬季棚拍采暖补助。对在吉林省采暖期内拍摄的剧组,按实际使用影棚面积以15元/平方米补助冬季采暖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影都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对从事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动画电影制作,提供LED虚拟数字影棚、云制作服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的,补助实际使用电费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购置先进数字技术设备并形成固定资产超过 500 万元(含)的,补助购置价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与在影都拍摄剧组签订后期制作业务的,给予合同额10%的奖励,以后每增加一单合同给予新增合同额5%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发生经营性银行贷款的,贴息贷款实际利率的50%,单笔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服务剧组优秀单位。对给剧组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外景地单位、企事业机关、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饭店、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精品影视创作。凡由影都注册企业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并获得发行(公映)许可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作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一)对入选国家电影局“十四五”重点电影创作选题规划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十四五”重点电视剧选题规划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对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综合奖项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入围上述影视奖综合类奖项(优秀影片/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特别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获得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电影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和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除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以外的其他A类国际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获得北京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大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围上述影视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特别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对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和年度推优的网络剧、网络电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0万元。

  (六)对作为“国礼”发挥重要外交作用的影视剧、网络剧片,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中国联合展台或中国电影联合展台线下展区得到重点展示的影视剧,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在全国城市院线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电影,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票房每递增1亿元,奖励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播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CCTV-8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电视剧,给予10万元/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主要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东方卫视、北京卫视)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其他时段首播的电视剧,给予5万元/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本举措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市级多项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举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http://zwgk.changchun.gov.cn/szf_3410/bgtxxgkml/202309/t20230905_3224279.html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2-06 有效范围: 吉林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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