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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发〔202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管服务水平,维护乡村建设秩序,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简称乡村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情形的认定工作。

二、具体情况

乡村违法建设行为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重点是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进行建设,且不符合《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1号)相关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超过部分拆除后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的;

(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存在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且无法取得相邻建筑业主认可的;

(五)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附则

(一)对涉及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拆除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应组织社会风险评估,审慎稳妥处置;

(二)本指导意见出台后,法律法规对应当拆除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2-31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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