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5年】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财科〔2025〕3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商丘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商丘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2日


商丘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商政〔2025〕4号)及有关制度,参照《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2〕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项目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重点支持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基础性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是指在商丘市境内运营,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聚焦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县(市、区)财政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坚持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分配方案,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推进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和管理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重大科技项目、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项目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按照30%拨付启动经费;在取得预期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按规定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科研临时用工人员等。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规模报市财政局,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备选项目确定等项目库建设工作,经费分配和项目资金细化建议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的创新研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市级项目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第四章  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市科学技术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资金和单位自筹等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劳务费、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认真落实国家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要求,重大科技项目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创新研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绩效管理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资金,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按程序报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调整,按程序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调整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展关键节点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期间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含阶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市科学技术局对未按时报备项目年度报告或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清查处理剩余项目资金,缴入市级财政。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因故不能按期结项的,应在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将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整合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并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的6个月内完成。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强化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拨付剩余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优”(>90分)“良”(70分-90分)“差”(<70分)三个等次。

对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的,在后续科技项目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良”以上的在补助资金限额内据实结算;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综合绩效评价为“差”的,收回剩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视项目类别、实施主体、实施周期等不同,与项目验收统筹协调,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符合科研规律的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接受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日期:2025-10-22 有效范围: 河南 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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