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就业增长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荆政发〔2013〕28号 2013-11-12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荆政发〔2019〕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缓解就业压力,服务企业用工,促进就业增长和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缓降措施
(一)建立社会保险“五缓三降”应急机制。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至12个月。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中,企业按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二类风险行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由1.2%调整为1.1%;三类风险行业费率由2%调整为1.8%。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5%调整为0.4%。实施过程中,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五缓”和“三降”政策。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二)放宽小微企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条件。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划分小型、微型企业,将小微企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条件中的招用人员范围放宽到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对电子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农产品加工等创新型、科技型、创业型企业,经认定后可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担保贷款支持。
(三)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加大地方财政贴息力度。对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参照中、省现行政策给予50%的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企业地方贴息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建立金融机构扶持创业财政奖励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三、支持企业用工服务
(五)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储备。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岗前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定岗方式培养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实现“项目落户即培训启动、开工生产即员工上岗”。凡与本地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按向企业输送技能人才实际情况给予每人200至2000元的就业培训补贴。
(六)注重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市直按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50%列支稳定就业岗位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企业,根据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使用情况,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0%至50%的标准,当年给予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其中,50%采取“先培训、后补贴”的方式拨给企业,用于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允许结转下年使用;50%直接拨付企业,用于职工参加培训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奖励性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引导企业扎实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七)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开展“专家博士后荆州服务行”活动,组织知名专家、科研人员来荆,为企业提供高层次科技咨询和技术指导。深化企业中级职称特殊评审制度,采取免试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及面试考察专业能力等办法,对没有取得初级职称的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经企业推荐,可直接评审工程师。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在我市企业连续就业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经所在企业认可、申报,可评定中级职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后留在企业就业的,见习期计入工龄。
(八)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畅通外出务工人员沟通联系和就业服务渠道,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带回技术、资金返乡就业创业。
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九)扶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群体创业。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场租、水电补贴政策。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对通过省级评审的创业项目,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提供2万至20万元资金扶持基础上,由同级小额担保贷款机构为其提供全额担保的贷款扶持,并优先享受二次创业贷款。
(十)扶持广大城乡劳动者创业。凡在我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根据个体、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可申请10万至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每户给予1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实行优先安排。允许采取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股权及活物等抵押质押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4号)和《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十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四)促进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运用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就业服务成果机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就业创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代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七)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两网化”建设。实施人力资源信息联通工程,建设联通全省、覆盖全市的“湖北荆州公共招聘网”,实现用工、求职信息“网络化”实时对接。将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基层平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并与“网格化”社会管理有机结合。
(十八)推进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督促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确保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就业政策无歧视。为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农民工免费办理居住证。落实农民工子女异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将已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
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九)引导企业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本的理念。鼓励企业逐步提高人力成本,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良好的薪酬待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兴建职工宿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提供劳动保护等义务。指导企业建立有竞争力的职工工资标准和持续的工资增长机制,完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十)引导城乡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逐步由传统“打工”观念向现代“职业”理念转变,将就业岗位与自身能力提升、职业规划、价值实现及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提升自主就业、职业转换及自主创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