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31信息来源: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出资企业资产
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1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
租赁是指市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
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融资
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
租赁业务;(二)以
租赁为主业的专业化综合性市场(商场)的对外招租;(三)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四)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的;(五)企业住房
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市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
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市出资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承担监管责任,应建立资产
租赁管理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各级子企业
租赁资产数量、资产
租赁方式、资产
租赁管理等情况,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的监管。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市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监督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建立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
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市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制定的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报市出资企业备案。
第七条 资产
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一个批次标的物租金底价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个批次标的物物租金底价之和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第八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资产
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
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
租赁合同文本等。
租赁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九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企业资产
租赁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
租赁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市出资企业备案,作为确定租金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十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
租赁期限。资产
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5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
租赁项目,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资产
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
租赁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
租赁业务中介网站、拟出租资产现场、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企业名称、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设备型号、
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等。
第十二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生资产
租赁时,应当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
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对于
租赁期限较长、
租赁价格较高的
租赁合同,应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重点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整体资产
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充分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规范资产
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产
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资产
租赁收入应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场的招租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租金底价、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
租赁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租赁底价按上述程序降至原
租赁底价的90%以后,仍未能成交的招租资产,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经企业决策层同意,可以按原
租赁底价的90%进行邀请招租。
第十六条 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部决策,可采取协议方式
租赁:
(一)市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
租赁行为;
(二)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
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
租赁的;
(三)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
租赁行为;
(四)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
租赁行为;
(五)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或可协议方式招租的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原则上须重新拍租,原承租方提出续租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其履约评价情况、市场环境、业态规划等因素,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金重新进行评估、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报企业决策层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
租赁资产账面值等方式规避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
租赁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