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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自然资规〔2025〕175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8日

 

马鞍山市市区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设项目依法利用土地,保障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是指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起,至规划核实合格、土地核验结束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等工作。

(一)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划拨价款)情况;

2.按照约定(规定)的期限开(竣)工情况;

3.按照供地的红线范围建设情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作并公布建设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告牌情况;

2.建设单位(个人)放线及申请验线情况;

3.日常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公告牌设置及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等;

4.竣工规划核实情况;

(三)其他依法服务或者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出让合同履约告知书》(附件1),明确告知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交地时限、开竣工申报及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求土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宗地开工、竣工时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并提交《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附件2)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附件3)。在约定期限内非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提前书面申请并说明延迟开竣工原因,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延迟开竣工时间,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须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用地范围),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格式制作(附件4)。

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和±0、建设围墙等三个阶段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在放线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对上述环节分别进行验线。未经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须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验线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联系表中记录。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出具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放线完毕后持放线报告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开工前规划验线。建筑工程开工前验线主要核实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单体的进深及面宽等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

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时,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出具符合要求的基线测绘成果,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建筑类主要核实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单体的进深及面宽、建筑单体±0高程及±0以下建设等情况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市政道路主要核实起止点桩位、中心线桩位、转折点桩位、道路相交点桩位等各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等内容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

建设围墙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放线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验线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查验,主要核实围墙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与建筑的间距等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

第八条  按照“谁供地、谁监管”“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土地供后监管。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由各供地承办单位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附件5),对已供土地的价款缴纳、土地交付、开竣工、定期巡查等基本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及时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可充分利用无人机、摄像头、传感器、BIM等技术手段实时采集供后项目交地时、建设中、建成后三期影像,开展智慧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至结构封顶期间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日常巡查情况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联系表中记录。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已完成建筑单体、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等建设。

(二)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已同步完成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四)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五)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建设行为的,已处理完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表(附件6);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验线和±0阶段、围墙测量报告;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及图件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其他材料。

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自检,认为符合要求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应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结论性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机动车停车位(含充电桩)数量、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分层布局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地范围、土地用途等;

(二)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实施建设内容;

(三)是否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四)是否完成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工作;

(五)其他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规划要求。

2.总平面布局:包括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机动车停车位(含充电桩)数量、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3.经济技术指标:包括规划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以及规划条件中注明的其他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单体建筑工程主要核验建筑物平面位置、间距、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高压走廊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立面风格、材质、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市政道路主要核验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包括道路中心线、边线、出入口、公交站点、横断面、横坡、渠化展宽、高程、纵坡、坡长,以及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设施等内容。市政工程主要核验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综合能源站等设施的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分期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分期办理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应有独立的出行通道、系统的安全设施、相对完善的配套服务。

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含学校、幼儿园及停车场等)的,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优先核实。禁止将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含学校、幼儿园及停车场等)放在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

分期申请规划核实的,在办理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应当汇总项目各分期技术、经济指标,并核验土地范围、土地性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核验项目整体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附件8);经核实符合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后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取得规划许可、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已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核实手续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者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文件规定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同时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阶段涉及的全部测绘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委托给一家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确因存在不同出资委托主体不能做到一次委托时,也可分别进行委托。规划放线与规划验线应委托非同一家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测绘单位签订合同后,测绘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备案,并将项目成果汇交多测合一成果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项目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建设项目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用地履约、验线、规划巡查、竣工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监理,配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批后工作,测绘单位做好批后管理各环节的测绘,提供客观、真实、准确、有效的成果。上述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予以撤销,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核实,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公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土地核验、规划批后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出让合同履约告知书

            2.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

            3.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 

            4.批后公告相关要求

            5.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

            6.马鞍山市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表     

            7.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联系表

            8.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现场记录表

日期:2024-07-26 有效范围: 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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