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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9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5〕3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林业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加快我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全生命周期,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全省生产矿山90%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30年,全省生产矿山力争实现绿色矿山建设全覆盖。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建设任务和进度,将绿色矿山相关建设要求贯穿于矿山勘查、开采、修复、闭坑全过程。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方案要求,认真执行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加强与受矿山影响的周边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山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实。对改扩建和生产矿山,鼓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引导矿山加快升级改造,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鼓励矿山企业培育和打造新质生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探、采、选、综合利用等方面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更新。加快融合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矿山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应用场景可视化、管理决策智能化。
三、规范省级绿色矿山申报程序
(五)引导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对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附件1)自评达到要求的,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表(附件2),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
(六)严格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开展评估。对通过评估的矿山企业,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用地用矿用林支持政策。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鼓励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计划配置、用地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采矿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按规定实行弹性出让。
绿色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规定,修复为新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矿山及周边区域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绿色矿山企业,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适度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八)税收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好绿色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强化组织保障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绿色矿山建设良好工作氛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用地用矿事项的办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情形的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的手续办理以及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十)加强督导和跟踪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加大督促引导,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对现有绿色矿山,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绿色矿山不符合建设标准要求且6个月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或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规定需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9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南(2020年修订)>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1281号)停止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林业局
2025年11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25-11-13 有效范围: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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