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结账工作的通知
台农改发〔2025〕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结账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
二、岗位职责
(一)村级报账员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当在乡镇(街道)设定的报账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进行报账,填写《出纳报告单》,不得迟报、漏报、不报。《出纳报告单》应清晰反映当月现金、银行存款等收支情况,同时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决议、合同、审批表、合法性审查记录等制度规定的关联性资料),会计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办理交账手续。
(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职责。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通过“浙农经管”系统填制会计凭证、上传附件、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处理符合规范,科目使用准确,数据记录真实。
三、财务稽核
(一)会计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当按月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原始凭证审核。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及时告知报账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以及时限。在记账凭证录入时,“浙农经管”在线审批生成的《支出审批申请单》,须和相对应的原始凭证一并上传,确保凭证客观反映联审联签制度落实情况。
(三)银行对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每月要至少一次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如果发现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有差异,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以确保两者的余额在调节后相等。
四、会计结账
(一)错账更正。会计人员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对于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详细说明更正的原因和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上月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以及“浙农经管”系统相关数据统计,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有效。
(三)凭证装订与保管。会计人员在完成当期结账后,将当期所有记账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及时进行整理,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会计凭证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安全,便于查阅。
五、指导监督
(一)业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报结账工作检查和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不得为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开通“浙农经管”反结账操作权限。
(二)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结账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按时报结账,遵从错账更正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各级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