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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3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建房〔2026〕41号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共青团各市州委,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税务局: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省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
(一)支持各地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利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各类资金,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
(二)省级财政对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配套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推动落实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税费优惠政策。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租赁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
二、加大新建商品房销售支持力度
(四)支持各地将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产生的地方留存税用于购房奖补。
(五)省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以县市区(园区)为单位认定住房套数,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园区)已有住房的,核减1套住房套数。
(六)落实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30%政策。
三、促进住房“以旧换新”
(七)落实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各地对在当地出售原有住房且换购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
(八)支持“卖旧换新”,鼓励购房人、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提供旧房“帮卖”服务,签订三方换房协议,期满未售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旧房或退还新房认购金。
(九)鼓励“收旧换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收购二手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各地政府可指定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收购二手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安置房、人才房等。
(十)推动“拆旧换新”,鼓励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主出资对住房依法申请拆除重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提升住房品质。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原则上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无法满足标准的,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管理的依据。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核定机制,可按法定程序适当优化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充分利用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增配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可通过增建房屋出售(租)及设施长期运营收益弥补建设投入。
四、优化安置方式
(十一)对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需实施房屋安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十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征收安置、住房“以旧换新”等工作中,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建立健全房源确定、价格比选、风险防范等机制。
(十三)支持各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房票兑付资金参与土地竞买,实行房地联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
五、实施“三个一”住房工程
(十四)提供“一张床”,到2027年底在全省打造100个“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解决青年留湘来湘就业创业过程中过渡性住房需求,重点为异地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留湘来湘提供不少于7天、不超过14天的免费住宿。
(十五)保障“一间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毕业年度在湘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含编制内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由就业地发放最长不超过两年的租房补贴,或对符合条件的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提供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免租金入住。鼓励各地将新就业群体纳入留湘来湘就业创业人才住房保障范围。
(十六)购买“一套房”,鼓励对创业大学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或其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发放购房优惠券或给予购房补贴。
六、加快“好房子”建设
(十七)出台全省“好房子”建设导则和提升住房品质政策文件,推动全省开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建设。
(十八)开展“好房子”建设评选,省级每年评选50个省级标杆项目。2026年新开工项目符合“好房子”建设导则的比例不低于20%,力争3年内达到60%以上。
(十九)对“好房子”建设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给予容积率奖励、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额等政策支持。
(二十)鼓励各地探索以社区为单元统筹配置社区用房、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间或养老机构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域满足要求后新建“好房子”项目可不再配建相应设施。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二十一)对在省内首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完成公积金开户且缴存一个月额度的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给予最大优惠,最高额度可不与账户余额挂钩,按工作待遇基数及劳动(聘用)合同年限合理确定。其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4倍,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可放宽至2倍。
(二十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初婚初育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将贷款额度上限再提高30%以上。
(二十三)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上限,最高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增加5年。
(二十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互相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提取和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购房款,也可相互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购房契税、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房租、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用于住房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更新、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等。支持使用(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额度及次数由各地确定。
(二十七)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对原商业贷款还款时间及期数不作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对间隔时限不作要求。
(二十八)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或一次性补足6个月缴存金额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呆账核销机制,探索实施市级审批核销模式。支持各地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开户补贴、缴存补贴等激励措施。
(二十九)探索建立跨城市区域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调剂机制,精准调配余缺、盘活存量资金,调剂资金所产生的相关收益归属原中心。
八、优化用地政策和盘活资产
(三十)支持各地基于市场行情变化,在确保地价真实反映当地经济、区位和土地利用差异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十一)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因规划调整、周边配套不到位、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经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分割宗地并允许企业转让或政府收回。通过非货币补偿协商收回土地的,可为企业置换等价值的土地。
(三十二)已出让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空置或已预售商业项目,其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在满足要求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申请“商改住”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变更规划条件。
(三十三)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要求前提下,支持将存量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建筑调整使用性质,盘活资产用于发展各类现代服务业,支持商服用地复合利用,可兼容文教体卫养老等服务设施用途。
九、助推房地产开发企业纾困减负
(三十四)常态化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合规经营、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持续通过审核和备案方式纳入“白名单”,金融机构按流程做好贷款审批发放。
(三十五)常态化开展房地产企业“送解优”行动,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对账销号、限时办结,切实解决企业问题困难。
十、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质效
(三十六)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落实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推动二手房先网签后缴税。
(三十七)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支持跨银行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三十八)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和监测分析,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提振房地产市场预期和信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年5月13日印发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日期:2026-05-06 有效范围: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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