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地税发〔2016〕60号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管理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五)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局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局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法规科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送审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局法规科。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规科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6-08-25 有效范围: 安徽 宿州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