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甬政办发〔2025〕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依法组建、多方参与、规范运作、共建共治的原则,立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服务管理,规范业主自治活动,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小区管理水平。到2026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尽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组建情形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依照《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执行物业管理事项,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代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情形。新建物业管理区域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既有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1)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少于五人且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果的;(2)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组成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代表和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成员人数的上限由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一人,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单位代表可以同时在本辖区内若干个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兼任。
(四)任职资格。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符合《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并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管理等专长。单位代表不受本住宅小区业主身份的限制。
(五)任职期限。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履职期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六)成员调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任职期内擅自离职,确需离职和调整的,应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应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相应决定,确保成员组成符合规定要求。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和职责
(七)组建程序。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遵循发布组建公告、确定组成成员、公布组建决定等程序。组建公告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宅小区内公示,明确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形、成员人数、各方代表名额,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单位代表由派出单位指定,业主代表由所在地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征得业主本人同意后推荐产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组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组建决定,公布成员名单。
(八)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负责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推选、表决确定,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分管相关领域物业管理工作。其中,至少由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副主任。成员职责可以参照文书档案、财务经营、工程安全、绿化保洁、纠纷调处等分工,明确责任。
(九)印章管理和工作移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刻制专用印章的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刻制印章,主任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组建决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与原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管理资料、设备移交手续,并依法解散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停止履行职责的,按《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
(十)集体决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按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组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会议应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过半数的成员参加,作出决定应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开,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应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开。
(十一)账户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持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决定和成员信息、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等开户证明文件申请开立账户,或向原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申请变更账户信息和预留印鉴。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资源调配、工作经费落实等工作。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应建尽建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物业管理委员会运作经费参照《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保障方式和要求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