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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管员制度(暂行)》的通知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管员制度(暂行)》的通知
财资〔2016〕186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16]099号)的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资产工作流程,推动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经研究决定,在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资产专管员制度。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产专管员制度要求,确定本单位资产专管员,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专管员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市财政局将于2016 年度资产清查核实时一并抽查,并将纳入以后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资产专管员如有变动,单位应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请各单位将确定的资产专管员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电子版发至邮箱:czsczjzck@163.com。


滁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管员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资产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内设科室、二级机构应设置兼职资产管理员。各单位资产专管员名单需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资产专管员不得从事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货币资金的保管、审批、支付、执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  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报批手续应由单位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接受单位财务人员办理资产报批相关业务。

第七条  资产专管员的工作职责是:

(1)根据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对本单位的资产变动及时进行系统登记。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并与资产信息系统及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面资产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数据相符。

(4)按照资产信息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5)做好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6)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资产使用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国有资产;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效益考核,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现状实施监督,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7)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8)负责对单位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八条  资产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单位内设科室、二级机构资产管理员业务上接受本单位资产专管员的指导。

第九条  资产专管员人员调整时要移交资产实物管理台账,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专管员不得离岗。

第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专管员调整和交接情况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配置的预期管理,增强资产配置的计划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每月底统一报至资产专管员处,专管员审核汇总提出意见,经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单位财务人员于每月12日前,向财政部门报批《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资产专管员同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申报《资产购置计划审批单》,将新增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实际采购时,专管员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申报《资产购置审批单》,生成虚拟资产卡片。采购完成后,通过“卡片管理—资产卡片查看—资产卡片入账“将虚拟资产卡片入账。同时在资产实物台账中进行登记,资产实物台账应按照房屋及构筑物类、通用设备类、专用设备类、文物和陈列品类、图书和档案类、家(用)具及动植物类6大类设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取得时间和方式、使用部门、使用人、使用状况、存放地点及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资产管理员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将资产台账与资产信息系统及财务部门的会计账簿进行核对,自觉接受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对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专管员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混淆,用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专管员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单位资产状况,对确需处置的,提出意见后,经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财务人员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对经批复处置的资产,由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由财务人员上交财政。

资产专管员同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完成处置申报,在资产实物台账中做减少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专管员要对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台账登记,对出租合同到期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委托评估、财政审批、公开招租、合同备案、收入上缴”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开招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专管员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将实物资产与资产台账、会计账簿及资产信息系统的资产数据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面资产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数据相符。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专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资产专管员的管理,督促专管员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单位资产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日常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单位执行资产管理文件政策及专管员制度情况纳入预算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单位资产管理各项业务,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配置、处置、使用资产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 因专管员工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专管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16-05-06 有效范围: 安徽 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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