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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建建字〔2025〕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有效解决开裂、渗漏、串味、噪音等质量易发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程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强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践行“好房子”承诺,现对加强全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好房子”建设,以控制住宅工程“开裂、渗漏、串味、噪音”等质量易发问题为基本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按照“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验收是保障”的协同整治路径,全链条加强重点问题防控,建立重点问题清单,明确防控措施,切实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

二、加强协同整治

(一)强化设计源头防控

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住宅防开裂、防渗漏、防串味、防噪音的设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细化设计说明及构造做法。施工图中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专篇或专项说明。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专项审查,并将住宅防开裂、防渗漏、防串味、防噪音的设计纳入重点审查内容。防开裂要排查易开裂部位(如不同材质交界处、墙体保温及饰面、阳角、结构超长时建筑物端部等),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防渗漏应遵循“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确保重要部位和关键节点的排水系统和防水措施完善可靠。防串味需要注意地漏、排烟道、排气道及管道弯头等部位的细部构造是否合理。防噪音要采取主动降噪与被动隔声相结合的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控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对见证取样活动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严禁虚假取样和送样。设计单位应对防控措施相关设计内容进行设计交底;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增加相应工作内容,对隔声、防水、伸缩缝、管线等涉及的隐蔽工序严格检查,严格组织关键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易发问题的防控主体,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遵守“按图施工”“按工序施工”的基本规定,防开裂要注重混凝土的养护,关注墙体抹灰的基层处理和挂网措施,合理留置伸缩缝。防渗漏要关注涉水房间和屋面的防水材料施工高度、材料厚度、搭接工艺,管道根部要按规范设置止水台并上翻防水材料,外墙要关注门窗安装和施工孔洞的封堵。防串味需要注意管道穿墙、穿楼板的封堵,对排烟、排水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材质、密封结构严格检查。防噪音重点关注电梯、电源降噪,要注重分户墙隔音措施。

(三)完善验收保障机制

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组织各工程分部验收、竣工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对工程施工资料、验收组织和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前组织或委托实体性能检查检测,开裂检查主要通过观感检查,也要对空鼓等开裂隐患进行检查;渗漏检查要进行防水工程的淋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水压、严密性、灌水试验,地漏(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等;串味检查主要对通风(烟)道进行通(抽)风和漏风、串风试验;噪音检查要进行竣工声学门窗、分户墙的空气声、楼板的撞击声检测。渗漏、串味、噪音的检查检测结果应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

三、加强重点问题防控

(一)建立重点问题清单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验收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严格要求,明确监督管理重点,建立施工图审查、实体主要使用功能、验收组织和程序等重点问题清单(详见附件)。

(二)强化工程质量检测

鼓励建设单位适当提高关键材料、实体检测比例,支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借助第三方检测对工程项目开展关键材料、实体抽测,或对检测报告进行比对性复核。

(三)明确防控措施

对于存在重点问题的住宅工程实施执行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对被执行防控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以及按照《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滨建办发〔2021〕23号)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等惩戒。

四、工作落实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细化落实要求,跟进防控措施落地情况,避免责任悬空。

(二)压实参建各方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特别是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各参建单位在住宅工程建设中,要制定本单位专项落实细则,建立防控闭环流程,严禁“带病推进”。

(三)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要重点抽查施工方案落实、信息化开展检测活动等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严格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提升业主认可度,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纠纷。

(四)加强学习培训。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培养熟悉工程建设的业务骨干,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力量。

 

附件:重点问题清单及防控措施

附件

 

重点问题清单及防控措施

序号

问题类别

问题描述

防控措施

1

施工图设计问题

住宅分户墙未采用不小于200mm厚混凝土墙体或未采取其他能达到50dB以上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外的楼板未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隔声垫,或未采取其他能够达到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60dB的构造措施。

不予通过审查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未采用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小于35dB的构造措施。

不予通过审查

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紧邻卧室布置。

不予通过审查

4

厨房烟道、卫生间排气道未要求设置防火止回阀。

不予通过审查

5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露台(或类似的有人员活动的区域)时,排放高度不满足要求。

不予通过审查

6

住宅外门窗(含开敞阳台门)未明确材质及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等性能参数,或性能参数不符合要求。

不予通过审查

7

地下室外墙未采用抗渗混凝土。

不予通过审查

8

结构长度超过《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第8.1.1条规定的限值较多。

不予通过审查

9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未设置存水弯。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小于50mm。

不予通过审查

10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未分别设置。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大于33dB。排水管道穿越卧室。

不予通过审查

11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不符合上述要求。

不予通过审查

12

施工图设计问题

分户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未相互错开位置,所开的洞(槽)未采取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不予通过审查

13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不予通过审查

14

实体主要使用功能相关问题

未进行防水的淋水、蓄水等实体性能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15

未进行给排水管道水压、严密性、灌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16

未进行地漏(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17

未进行竣工声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18

未进行通风(烟)道进行通(抽)风和漏风、串风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19

建筑外窗进场未验收对角线尺寸、主型材壁厚、玻璃厚度等参数或验收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0

防水材料(卷材、涂料)未进行复检或检测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1

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未进行复检或检测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2

验收条件

及组织

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规定或未参加验收。

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23

未进行分户验收。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4

未进行竣工预验收或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5

验收组自评、评估、检查等报告流于形式,内容严重与现场实际不符。

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26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工程技术资料、实体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7

其他重点

问题

未进行水质检测(生活饮用水)或检测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8

未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29

第三方检测对工程实体、关键材料等抽测不合格。

责令改正、扩大抽测范围

30

第三方检测对工程项目检测报告进行比对性复核不合格。

责令改正

31

见证取样活动未落实信息化管理要求或其他造假行为。

责令改正

32

未进行“业主开放”等先验后收活动。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33

未按要求开展质量信息公示。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34

《住宅质量保证书》未按要求附实体性能检测结果。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35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内容、期限不符合要求。

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9-28 有效范围: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