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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功能区文旅部门:

现将《扬州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扬州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doc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9日



扬州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便利准入、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民宿实行名录管理。旅游民宿名录应当包括旅游民宿的负责人、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物权属及类别、建筑层数、运营时间、客房数量、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鼓励建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旅游民宿行业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参与制定服务规范、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六条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


第二章 开办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旅游民宿客房规模应当严格按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超过上述规模的,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八条  开办旅游民宿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法定经营证照。

利用住宅开办旅游民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兼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九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三)具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四)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人文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或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的,还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置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做到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一客一换”;

(三)供水设施须达到安全卫生标准,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开办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基本程序、要求按照《扬州市旅游民宿登记备案指南》执行。(见附件)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登记备案遵循便民原则,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停止经营或者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在停业或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紧急避险、投诉电话等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可以兼营汽车租赁、摄影扩印、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预包装和散装食品销售。利用对他人无影响的独立住宅或使用非住宅经营民宿的可以从事休闲观光、餐饮服务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但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入住时,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并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根据场所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旅游民宿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治保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

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告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消费者突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协助就医。

第二十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对消费者入住进行登记、上报;

(二)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住宿信息、视频监控资料;

(三)以纠缠旅客等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四)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五)对经营款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旅游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牵头编制旅游民宿专项规划、制定推动旅游民宿发展政策和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具体负责等级旅游民宿创建指导、评定复核、宣传推广、旅游民宿名录更新与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和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旅游民宿专项规划,配合属地政府研究制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措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旅游民宿权属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旅游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及镇村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旅游民宿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审核监管是否符合环保排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卫生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并指导全市旅游民宿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指导全市登记注册部门一次性告知开办所需全部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及时备案,将旅游民宿开办信息及时共享文旅、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价格监督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旅游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民宿经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功能区旅游以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旅游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旅游、公安、消防、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职能部门以及旅游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旅游民宿登记辅导、一同核查、一并审批的审查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旅游民宿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或虽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而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办理旅游民宿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对不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

扬州市旅游民宿登记备案指南


为切实加强旅游民宿管理,根据《扬州市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现就做好全市旅游民宿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全市范围内已取得相关证照正在营业或准备营业的民宿。

二、登记备案必要条件

1.利用居民自建住宅改造的旅游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应提供消防安全评审报告。利用其他民用建筑改造的旅游民宿,面积不超过300㎡的,应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面积超过300㎡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2.建筑要求及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等要求应当符合《扬州市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3.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涉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登记备案流程

1.申请。民宿经营者填报《旅游民宿申请表》(见附件1-1),向所在地村级组织(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和村级(居委会)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3.联审。民宿经营者向县级文旅主管部门提交《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和初审意见(《旅游民宿申请表》)。受理文旅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当地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在现场将验收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登记。通过备案登记的旅游民宿,于备案后一周内在“江苏省智慧文旅平台”完成登记。

附件:1-1.旅游民宿申请表

1-2.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附件1-1

旅游民宿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法人姓名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民宿名称


从业人数

总投入

万元

住房

情况

位于        镇(街道)        村(社区)     号,楼层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      年   月。

基本概况

主要经营项目:                                 。营业客房数      间(单人间   间,双人间   间,三人及以上   间),床位总数       个,餐桌数   桌,餐位数   个,厨房面积     平方米,其他经营项目:                                              。(文字表述旅游民宿基本情况)

法人

承诺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环保、卫健、市场监督、税务、文旅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将民宿正面实景照片作为申请表附件


附件:1-2

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编号:〔20   〕   号

旅游民宿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建筑权属

及类别


联系方式


营业用房面积


楼 层


客房数量


床位数


运营时间


服务内容


具体地址


住建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文旅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日期:2024-01-19 有效范围: 江苏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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