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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2〕11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四川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四川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此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期满前,根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孕前检查、卫生应急等。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医疗保健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改革方案》印发后增加实施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担方案另行确定,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支持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绩效考核,量效挂钩。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地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标准分担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中央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80%,省与市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总体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两级财政之间的分担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自愿免费婚检的经费结算标准为每对当事人240元,省与市县按照50:50分担,市县两级财政之间的分担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医疗保健两个项目所需经费,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县财政负担。

市县在确保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和省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

第七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省与地方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分配。某地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省与地方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其中,常住人口数量为省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某地应拨付资金=任务量×补助标准。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使用方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确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提前预拨与后期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地,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省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地;需省级配套的结算资金随中央结算资金一并下达。各地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以及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织管理、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任务完成质量、任务完成时效、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社会满意度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资金申报、下达、分配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市(州)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此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期满前,根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四川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等;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全科医生特岗津贴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室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等。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和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医药产业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医保政策宣传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遵循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健康四川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地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评审的方式以及根据发改委立项批复和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确定。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某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资金总额

财力调节系数

各地工作因素

(各地基础因素

财力调节系数

某地工作因素

(某地基础因素

某地资金

´

´

´

+

´

´

´

+

´

=

å

%

30

%

70

%

30

%

70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因素、财力因素等。



财力调节系数通过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同时,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某地资金数=某地基础因素×40%+某地工作任务量因素×60%×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各地基础因素×40%+各地工作任务量因素×60%×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资金总额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提前预拨与后期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省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地;需省级配套的结算资金随中央结算资金一并下达。各地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织管理、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任务完成质量、任务完成时效、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社会满意度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资金申报、下达、分配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市(州)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3


四川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此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期满前,根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地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根据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村卫生室个数、医改工作要求、各地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

分配资金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适当向脱贫地区倾斜。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其中: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常住人口数分配,并参照绩效考核因素予以调整;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常住人口数和既定补助标准据实分配。分配所需的常住人口数量为省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

对村卫生室,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农业人口数和村卫生室个数两个因素分配;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村卫生室个数和补助标准两个因素分配。分配所需的农业人口数量为省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农业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

第七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提前预拨与后期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省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需省级配套的结算资金随中央结算资金一并下达。各地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资金申报、下达、分配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市(州)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市(州)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


四川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机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此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期满前,根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补助资金、普惠托育专项行动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 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改革方案》印发后增加实施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负担方案另行确定,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 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提高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等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两项制度,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和保障范围,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服务提高标准和扩面保障范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普惠托育专项行动由省级制定基础标准。

市县在确保中央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中央和省级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七条  分担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其中:国家确定的基础标准和保障范围部分,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20%,补助成都市9%,补助其余十七市(不含扩权县)12%,补助扩权县16%;我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省级财政补助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100%,补助成都市20%,补助其余十七市(不含扩权县)35%,补助扩权县45%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级财政对三州及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对其余地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省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省财政按照每个0.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建、改建托位定额补助。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三项制度,主要根据政策目标人群数量、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某地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补助标准×各级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并根据上年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中省确定标准。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主要根据预计参保人数、保费标准予以安排,年度预算=预计目标人群数量×保费标准,并根据保险生效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

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主要根据支持托位数、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某地应拨付资金=支持托位数量×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提前预拨与后期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省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需省级配套的结算资金随中央结算资金一并下达。各地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代理发放机构由市(州)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设立对象个人账户。凡是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的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建立和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普惠托育专项行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资金申报、下达、分配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市(州)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市(州)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5


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重大传染病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此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期满前,根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以及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施的相关项目。

重大传染病防控的具体内容,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中央和省级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四川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按照《改革方案》,国家确定的项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在国家项目基础上增加实施的项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究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根据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分配。某地重大传染病防控应拨付资金=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提前预拨与后期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各地。各地要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核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资金申报、下达、分配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市(州)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2-09-28 有效范围: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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