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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人社发〔2022〕279号

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兰州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我们修订了《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1〕310号)和《兰州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兰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管理(或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和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

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市场化聘用、契约化管理、市场化退出,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为其出资(或管理)企业的薪酬审核部门。薪酬审核部门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

(二)制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

(三)指导、监督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确定、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违法等薪酬追索(扣回)工作;

(五)履行规定的其他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市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薪酬审核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四)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纳入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五)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章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七条  在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考核,实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强化效益导向。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充分考虑企业经营难易程度、资源禀赋、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等因素,力求考核评价公平合理。

第八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一类),坚持市场化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主要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和主业持续发展能力;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二类),强化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功能发挥和风险管控;对以实施公共政策、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的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营运效率、安全生产、产品品质、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保障能力和社会满意程度;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应主要考核服务全市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等内容;文化类企业注重考核文化创作生产服务、社会影响、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内容。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任务的专项考核评价。

对企业规模较小或因筹建、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实行“一企一策”的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考核等级。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和水平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W1)、绩效年薪(W2)、任期激励收入(W3)三部分构成。

未实行任期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W1)和绩效年薪(W2)两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W1)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1.5倍确定(金融企业按3.2倍确定)。其中,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金融企业按3.2倍确定),市政府国资委和其他部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兰州市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办法》(兰人社通〔2017〕343号)规定发布。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W2)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

W2=W1×N×T,W1为基本年薪,N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T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T=规模系数(S)×功能定位系数(F)。

(一)竞争类、功能类、科技类、资本投资运营类和公益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N(0≤N≤2)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N=1.9+(考核得分-9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N=1.7+(考核得分-8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N=1.5+(考核得分-7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N=1.3+(考核得分-6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时,N=0。

规模系数(0≤S≤1.5)根据资产总额、净资产、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五项指标加权确定。其中:资产总额的权重为30%,净资产、利润总额的权重分别为20%,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的权重分别为15%。(公益类企业规模系数确定的指标和要素由薪酬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功能定位系数(F)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为1,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为0.9,公益类企业为0.85。  

(二)金融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N≤1.5,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N=1.40+(考核得分-9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N=1.28+(考核得分-8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N=1.13+(考核得分-7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N=0.98+(考核得分-6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时,N=0。

规模系数0≤S≤1根据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四项指标加权确定。其中: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权重分别为30%,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权重分别为20%。

功能定位系数(F)为1。 

(三)文化类企业绩效年薪参照商业类企业中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文化类企业业绩考核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效”考核,社会效益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薪酬审核部门确定。

功能定位系数(F)由薪酬审核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上浮10%,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文化类企业最高不超过2,金融类企业不超过1.5。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绩效年薪减半兑现;考核为不称职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暂停兑现绩效年薪,待“不定等次”事项结果明确后,根据不定等次情况或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考核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协调,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减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减相协调,企业经济效益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或适度下调。

第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W3)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计算公式:

W3=∑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W1+绩效年薪W2)×R×30%,其中:

R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R≤1),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R=1;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R=0.85;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R=0.7;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R=0.5;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时,R=0。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依据。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任期激励收入减半兑现。考核为不称职的,扣减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  对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企业实行目标年薪制,原则上年薪水平不高于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原则上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授权董事长负责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可由总经理实施考核,董事长确认考核结果。其中,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规范董事会企业,授权企业董事会负责经理层业绩考核工作,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对经理层副职进行考核。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授权企业总经理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

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和考核方式,加强副职负责人的季度、年度和任期考核,实现责任、贡献、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匹配。

第十八条  季度考核侧重于完成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的确定依据。年度考核侧重于工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

实行任期制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副职负责人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发放。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副职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每季度调整一次。

绩效年薪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办法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薪酬审核部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8核定企业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并在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企业对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0.6-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薪酬审核部门按0.7的系数核定企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发布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及季度考核结果预发,发布次月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绩效年薪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企业一次性提取,按4∶3∶3的比例分期兑现。任期考核结束当年兑现40%,其余60%作为延期薪酬,由企业设专户管理,可在当年由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在次年和第三年年末各兑现30%,期间利息收入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六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和发布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人社局和薪酬审核部门。

第二十七条 薪酬审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并依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提出并制定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兑现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由薪酬审核部门批复兑现。副职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方案,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后兑现。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出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结果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由市委或市政府国资委选派的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的薪酬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企业要依照《兰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薪酬审核部门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实施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企业应将上述情况填报《薪酬手册》,一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情况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未上市企业的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所得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监督范围。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七章 追索扣回
 

第四十条 为严格执行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擅自领取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四条 企业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真实业绩考核确定的绩效年薪的10%-20%。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或因企业发生经营决策失误、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减(或扣回)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一)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警告或记过政务处分、警告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2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受到调离岗位组织处理、记大过政务处分、严重警告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5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负责人受到降职组织处理、降级政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7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四)企业负责人受到免职组织处理、撤职或开除政务处分、开除党籍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同时给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及时将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情况向薪酬审核和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薪酬进行相应扣减(或扣回)。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追索扣回制度同时也适用于调离、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国资委、各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集体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国资委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的薪酬管理,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加强和改进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兰州市市属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规模系数确定表.doc
                 2.兰州市金融类企业规模系数确定表.doc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2-09-26 有效范围: 甘肃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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